關于第17315722號“一口碑”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發布時間:2022-02-04 07:55:59 瀏覽:1123
關于第17315722號“一口碑”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1]第0000344656號
申請人:杭州藝福堂茶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申請人:新昌縣雙彩鄉大佛玉龍茶廠
委托代理人:陜西品創天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21年07月10日對第17315722號“一口碑”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12201623號“口碑”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茶”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等規定宣告爭議商標在“茶”商品上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駁回通知書、駁回復審決定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是被申請人依據相關法律正常申請,并通過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合法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并沒有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被申請人一直合法經營,并沒有摹仿搶注申請人及他人商標。爭議商標名稱源于被申請人自己的靈感和智慧的結晶,并沒有刻意去了解以上申請人第30類一系列商標的各種背景及其他,僅是結合自己情況的智慧創作,并沒有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申請人質證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茶”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在無效宣告中并未主張爭議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故,此證據交換申請人不作回復。請求宣告爭議商標在“茶”商品上無效。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5年6月30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16年9月7日取得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可可等商品上,商標專用期限至2026年9月6日。
2、申請人的引證商標申請注冊日早于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0類茶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為有效的注冊商標。
我局認為,爭議商標于2013年《商標法》施行期間取得注冊,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案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的有關規定。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的有關規定。
爭議商標文字“一口碑”與引證商標文字“口碑”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并存使用在“茶”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綜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茶”商品上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茶”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艷燕
陳輝
譚詩小
2021年12月09日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