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39454505號“茗藝福 MINGYIFU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發布時間:2021-12-29 14:54:03 瀏覽:1177
關于第39454505號“茗藝福 MINGYIFU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1]第0000320989號
申請人:杭州藝福堂茶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申請人:利薩科技有限公司
國內接收人:戴愛平
國內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廣順北大街五號融創動力產業園座層
申請人于2021年03月12日對第39454505號“茗藝福 MINGYIFU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藝福堂”商標經10余年使用獲得了諸多榮譽,在茶行業內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7495274號“藝福堂”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9183440號“藝福堂”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5728938號“藝福堂 EFUTO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7017533號“藝福堂 EFUTO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構成了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第17839659號“藝福堂 EFUTO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經過申請人多年使用和宣傳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已構成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馳名的“藝福堂”商標的摹仿,亦是對申請人“藝福堂”企業字號的惡意摹仿,損害了申請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易誤導公眾,致使申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三、被申請人具有惡意大量搶注公共資源的行為,其還有一貫摹仿他人知名商標的行為,被申請人申請注冊商標完全超出使用需求且不以使用為目的。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為光盤形式):
1、申請人及其商標所獲榮譽證明、專利材料;
2、相關媒體報道;
3、申請人參與制定的各類標準;
4、被申請人名下商標信息;
5、在先裁定書;
6、申請人名下商標注冊信息;
7、申請人簽訂的合同、發票;
8、申請人參展資料;
9、申請人企業審計報告;
10、中國茶葉流通協會、中國茶葉學會及中國國際家茶文化研究會出具的推薦會及證明;。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9年7月5日提出注冊申請,2020年3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1類家用或廚房用容器、咖啡具(餐具)等商品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30年3月6日。
2、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的申請注冊日及核準注冊日均早于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日,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在第21類瓦器等商品上;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在第21類牙刷等商品上;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在第21類隔熱容器等商品上;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在第21類刷子等商品上;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在第30類茶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均在專用權期限內,其所有人為本案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為總則性條款,其規定的立法精神已體現在《商標法》其他具體條款中。
依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為: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是否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二、爭議商標是否構成對引證商標五的復制、摹仿,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三、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損害了申請人的“藝福堂”商號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關于焦點問題一,爭議商標中顯著標識文字“茗藝?!迸c引證商標一、二“藝福堂”、引證商標三、四中顯著標識文字“藝福堂”相比較,在文字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梳、咖啡具(餐具)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梳、茶葉罐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易使相關公眾認為上述商品來源于同一市場主體或存在某種關聯,進而產生混淆。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已分別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于焦點問題二,鑒于申請人在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類似商品上已注冊有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同時我局已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對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的權利沖突問題進行了審理,認為爭議商標應予宣告無效。申請人的商標權利已得到充分保護。因此,我局無需再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對本案進行審理。
關于焦點問題三,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人的“藝福堂”商號在爭議商標注冊日之前在家用或廚房用容器等相同或類似商品所屬行業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我局對申請人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另,申請人認為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但鑒于我局已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進行審理,并認為爭議商標應予無效宣告,申請人的在先商標權利已得到保護。因此,我局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對本案進行審理。
申請人認為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缺乏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倩
牛嘉
王釩
2021年11月16日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