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715213號“藝福森”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
發布時間:2021-09-04 21:23:18 瀏覽:1139
第34715213號“藝福森”商標
不予注冊的決定
(2020)商標異字第0000070804號
異議人:杭州藝福堂茶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異議人:張桂平
異議人杭州藝福堂茶業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張桂平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47期《商標公告》第34715213號“藝福森”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藝福森”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茶飲料;糖”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0012836號“藝福堂”、第17017395號“藝福堂EFUTON及圖”、第10012870號“藝福堂EFUTON及圖”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茶葉代用品;甜食”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均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異議人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異議人使用于“茶葉代用品;甜食”等商品上的“藝福堂”、“藝福堂EFUTON及圖”等商標,經異議人的使用和宣傳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異議人引證商標的顯著部分,并未形成明顯有別的新含義,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兩者系來自同一市場主體的系列商標或存在特定聯系,從而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惡意摹仿、抄襲其引證商標以及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并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缺乏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34715213號“藝福森”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2020年07月13日
來源:未知